中国国际地球科学计划(IGCP) 全国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

(2004年11月)

发布时间:2017-05-17

第七条    涉外事项

一、 凡出国参加和在国内举办国际性会议、考察、合作研究和培训等,均按外事规定由各单位按各自外事渠道提出申请,由各部门审核与报批,并承担各项经费,必要时可报全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备案;重大项目须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 项目的各项对外科技活动应及时进行总结,分发工作组各成员,并抄告全国委员会。

三、 “国际地质对比计划”作为联合国组织的科学计划,凡涉及代表国家的官方活动,一律不得有台湾人员参加。如发现,应立即向主持人员进行交涉,采取必要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全国委员会、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及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鉴于国际地质对比计划对世界所有国家的任何地球科学家都开放,中国台湾的地学家可以科学家个人身份参加国际地质对比计划项目的科研工作和与之相关的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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