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地球科学计划(IGCP) 全国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

(2004年11月)

发布时间:2017-05-17

第三条   秘书处

一、 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 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科学院。

三、 秘书处负责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了解和掌握各项目工作组的活动计划与成果;沟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与中国国际地质对比计划全国委员会之间,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秘书和全国委员会之间,全国委员会与我国项目工作组之间的联系;起草、编印和分发全国委员会的文件、简报和通讯;提交全委会年度财政报告;承办全国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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