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地球科学计划(IGCP) 全国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

(2004年11月)

发布时间:2017-05-17

第六条   报告制度

一、 各项目国家工作组应于每年9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别向项目国际工作组和全国委员会提交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项目国际工作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国际工作组年度进展报告寄达IGCP秘书处)。

“年度进展报告”由组长在汇总全组情况的基础上用中、英文编写。其内容应包括:

1、 有关项目进展的学术性小结。扼要陈述工作组一年内的科研活动(包括野外、室内工作)初步成果。

2、 工作组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外有关专业学术会议,工作会议;介绍会议内容,与会人数,专业评述。

3、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野外、室内工作安排、会议、考察等)。

4、 出版物。开列项目课题的正式出版物(已发表论文、专著、会议文集等)的清单,注明作者、题目、出版物名称、日期、期号等,并说明用何种文字出版。所列出版物应随“年度进展报告”寄送项目国际工作组负责人每种两份。用中文出版的则应附英文或法文摘要。

二、    全国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提交“全国委员会年度报告”。该报告由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在各项目工作组的年度进展报告基础上编写,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后报出。

“全国委员会年度报告”按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要求,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 全国委员会成员的变更情况;

2、 本年度内全国委员会的活动;

3、 本国参加国际地质对比计划项目的数量,包括项目负责人姓名、地址;

4、 对本年度内举行的学术性会议和讨论会的扼要评述;

5、 即将举行的由全国委员会组织和支持的国际性重要活动;

6、 与国际地质对比计划有关、可供国外学者使用的培训设施;

7、 国家对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研活动提供资助的数额。

三、全国委员会在每年11月份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星期二召开IGCP项目国家工作组工作汇报会,听取各项目国家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汇报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各项目国家工作组负责人应按要求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须委托他人到会。

四、我国参加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的国内外各项国际性活动(国际学术会议、工作会议、合作研究、培训、考察等)的总结性报告均应抄送全国委员会。

五、连续两年不按要求提交国家工作组年度报告,或连续两次不参加年度工作汇报会者,全国委员会将不再予以推荐IGCP新项目。

全国委员会对各项目工作组年报进行评估,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考评成绩予以公布,并作为对IGCP项目资助强度的参考(仅对由中国科学家主持的或共同主持的IGCP项目),和作为对一般项目向国际IGCP秘书处推荐申请新项目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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