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地球科学计划(IGCP) 全国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

(2004年11月)

发布时间:2017-05-17

第四条   关于参加和创议项目

一、 我国各系统地质机构参加或创议国际地质对比计划项目均由全国委员会审议,由全国委员会统一向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与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报送核定。

二、 我国参加和创议项目应具备下列前提:

1、 符合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的科学目标;

2、 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能力、坚实的研究基础和先进的研究条件;

3、 为了解决全球性、区域性重大科学问题,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和对比研究、或研究国外典型地质现象,以促进国内科研工作的需要,并得到国际响应;

4、 参加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的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并基本保证项目国家工作组活动和本单位有关科研活动所需人员和经费。

三、 发起参加和创议项目的单位应向全国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1、 参加项目:1)项目编号、名称、期限、目的、内容、活动计划、项目国际负责人,国外工作进展和初步成果;2)我国参加理由和目的,国内有关项目极其内容,研究现状、存在问题;3)开展项目活动的总体设想、工作计划、预期收效;4)国内项目工作组的组成、负责人选(专业、政治思想和外语条件)、参加单位和人员;5)经费保证程度。

2、 创议项目:1)创议单位或个人、项目名称、期限、目的、内容、项目总体设想(活动计划);2)创议理由、国内外研究现状、预期成果;3)国外响应情况;4)拟定的项目国际工作组结构;5)国内工作组的组成、负责人选(政治思想、专业和外语条件)、项目挂靠单位;6)经费保证程度。

四、 参加或创议项目需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 参加或创议项目应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函报全国委员会秘书处;

2、 秘书处在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后,提请全国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3、 申请经全国委员会同意后,由全国委员会向我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呈请审批。

4、 经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批准参加或创议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的有关规定准备书面文件(申请书、新创议项目申请表等),经全国委员会向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提出。提交创议项目书面申请的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五、 项目最终获准设立或参加后,国内工作组挂靠单位(发起申请参加单位)应尽快召集工作会议,根据项目内容商定工作组的科研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以确保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取得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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