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地球科学计划(IGCP) 全国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

(2004年11月)

发布时间:2017-05-17

第五条   项目工作组

一、 我国参加项目均应成立项目国家工作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开展国内有关科研工作,参与项目国际工作组举办的各项科研活动。

二、 项目工作组可由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从事有关课题研究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工作组成员应为课题研究骨干,为便于协调,人员和单位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10人,并要充分考虑学科、部门的平衡和人员年龄的搭配。除工作组成员外,工作组可适当约请协作人员。

三、 项目工作组设组长1人或正、副组长各1人和秘书1人。组长所在单位即为项目国家工作组挂靠单位。如有一个以上单位同时申请参加同一项目时,组长(组长单位)由全国委员会从中选定或通过协商确定。

四、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长期进行该项课题研究、外语能胜任对外联系的高级研究人员或专家担任。一个项目的工作组组长一般不兼任其他项目的负责人。

五、 项目工作组组长负责下列工作:

1、 组织与协调项目工作组内的活动,通过会议或通信交流本组情况;

2、 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和提交项目活动年度报告;

3、 负责工作组与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的联系,并及时向全国委员会报告项目科研进展和成果;

4、 负责组织编写工作组年报与项目总结,与国际工作组负责人的联系,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通达本组成员;

六、 项目工作组直接与项目国际工作组及有关学者进行业务通讯联系和寄送项目年度报告,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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