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地球科学计划(IGCP) 全国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

(2004年11月)

发布时间:2017-05-17

第二条    全国委员会

一、 中国国际地质对比计划全国委员会是我国与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的对口机构,也是我国参加国际地质对比计划活动的领导机构。

二、 全国委员会属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领导,挂靠在国土资源部,由10~1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挂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

三、 全国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

四、 全委会委员的任期为4年,可连任一届。

五、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负责与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的联系;

2、 协调和促进有关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的国内活动;

3、 评议国内单位参加国际地质对比计划项目和创议新项目的申请,并向我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

4、 审议和评价我国国际地质对比计划项目工作组的年度报告;

5、 向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提交全国委员会年度报告。

六、 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总结和评议我国国际地质对比计划活动,评议参加和创议国际地质对比计划项目的申请,评议各项目工作组的年度报告,审定全国委员会的年度报告,讨论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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